員工因降工資辭職能獲得經濟補償
2012-03-16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案例】 張陽與一家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其月工資為3500元。可僅過了半年,即2011年3月初,公司因經營項目減少,須裁員又擔心承擔法律責任,遂推出了旨在達到“隱性辭退”目的的“改革”:全體員工每月只發一半工資,另一半納入年終考核,如年終完成考核任務即全發,反之則不發。同時還下發了具體但卻難于完成的考核方案。樊麗等員工明白,只有走人,否則連生活費也無法保障。
【律師分析】
一方面,公司擅自提高工資發放標準與方式的做法,已超出勞動合同的約定,必須征得員工同意。否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更何況《勞動法》第50條已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即不能拖至年終算總賬。
另一方面,由于員工難于完成考核方案所定任務,且如果員工沒有完成任務,哪怕付出了正常勞動,也將失去另一半工資,其實質就是變相克扣工資。而勞動行政部門有權就此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及其總和一至五倍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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