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能否同時適用?
2012-03-16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導讀:《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已經明確規定了賠償金和經濟補償金不并用。用人單位因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如果已經支付了賠償金的,則不必再支付經濟補償金。
案例分析:
王某是某公司的員工,在一次意外車禍中受傷,并住進了醫院。根據他的工作年限,他受有6個月的醫療期,可在第4個月,就受到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書, 稱,他以后不可能再從事原工作,所以,勞動合同應當解除。王某不服,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經濟補償金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王某的請求能否得到支持呢?
本案中,公司在王某醫療期內解除與王某的勞動合同,屬于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7條的規定,公司應支付給王某2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但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公司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金。
因此,王某要求支付賠償金的請求應該支持,但同時要求經濟補償的請求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應該被駁回。
律師溫馨提示:
用人單位因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如果已經支付了賠償金的,則不必再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條鏈接
《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法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金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7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從上述條款,我們可以看出,《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已經明確規定了賠償金和經濟補償金不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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