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金需什么時候支付?
2012-03-16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導讀:經濟補償金在什么時候支付?《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如果用人單位不及時發給經濟補償的,勞動合同法第84條規定了法律責任: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 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案例分析:
王某因公司裁員被辭,按公司的要求進行了工作交接。辦結以后,便向公司要求經濟補償。但公司卻以種種理由推托。
王某該怎么辦呢?
本案中的王某可以求助于勞動行政部門,又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公司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2.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在工作交接未辦結時,用人單位可先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因為,實踐中,如果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就支付給員工經濟補償金,他們很可能一走了之,不履行工作交接的義務。
3.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注意這里辦理工作交接是按照雙方的約定。這往往使勞動者以雙方未約定進行抗辯。因此,為了避免糾紛,建議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對勞動者離職后的工作交接事項作出約定,明確工作交接的時間、程序、要求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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