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合同未繳社保職工被辭有補償嗎
2014-08-12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核心內容: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勞動合同、未繳社保,勞動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需要補償嗎?下文,勞動法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相關案例,供大家查看。
【案情介紹】
2010年6月10日,匡某某到日照某公司擔任預算員。2013年2月5日,公司以匡某某無法勝任工作為由,將其辭退。工作期間,公司未與匡某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未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匡某某要求工程公司補繳社會保險費、支付經濟補償遭拒后,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要求公司補繳社會保險費,并支付經濟補償9700元。
仲裁委審理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此為由解除勞動關系,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根據庭審調查及公司自認口頭辭退匡某某的事實,公司的辭退行為應屬違法解除勞動關系,但匡某某明確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應視為匡某某系對其權利的自由處分。另外,《勞動法》第100條與《社會保險法》第86條均規定,社會保險費征繳系勞動行政部門與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的職責,所以,對匡某某要求公司補繳社會保險費的仲裁請求,仲裁委無權處理。最終,仲裁委裁決:該公司支付匡某某經濟補償4860元,駁回匡某某的其他仲裁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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