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達法定退休年齡終止勞動合同有經濟補償金嗎
核心內容: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是勞動合同為到期,用人單位與其解除勞動合同,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嗎?下文,勞動法律網小編為您整理了相關案例進行詳細的講解。
【案情回放】
李某(女)于2006年11月1日入職廣州市某服裝公司做生產工。雙方簽訂一份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至2009年10月31日。2009年10月31日,李某剛好達到50周歲,公司發出通知與其終止勞動關系,李某認為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公司應當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公司則認為李某達到退休年齡,無需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雙方爭執不下,李某遂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終止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請問勞動仲裁委員會應當怎么處理?
【律師說法】
本案的爭議焦點:
一是李某是否達到退休年齡,
二是達到退休年齡終止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依據《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
(1)男職工年滿6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3)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廣東省勞動廳、廣東省社會保障管理局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勞薪[l999]114號)第二條規定:“對女職工現崗位的認定,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為依據,即不論原身份是工人還是干部,其現崗位應以勞動合同中確定的崗位為準,凡在現崗位工作一年以上,均應以現崗位認定其身份。其退休年齡,在工人崗位工作的按50歲,在管理崗位工作的按55歲。”
本案中,李某屬于生產工,年齡50周歲,已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
1995年的《勞動法》未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終止情況下支付經濟補償金。2008年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增加了在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下用人單位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但第四十六條只規定用人單位在三種勞動合同終止情況下,負有支付經濟補償金義務,除非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并沒有明確規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為了具體執行法律或彌補部分立法缺陷,《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該條例同樣未規定用人單位承擔支付經濟補償金義務。故按照嚴格責任法定原則,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因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而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應當再負擔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額外責任。
因此,本案李某已達法定的退休年齡,公司無需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仲裁委員會應當駁回李某的仲裁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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