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夠同時主張賠償金與代通知金嗎
2015-02-05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核心內容: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能夠同時主張賠償金與代通知金嗎?下文,勞動法律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希望對您有所有幫助。
案情:
張某于2011年1月到某公司工作,任該公司某區域銷售部負責人,雙方簽訂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張某的月工資為3000元。2013年12月,因公司撤銷該區域銷售部,張某調回公司總部待崗。2014年2月1日,張某要求公司安排工作,被告知已解除了其勞動合同,理由為他工作考核不合格,經兩次調崗仍不能勝任工作。張某于2014年8月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該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18000元及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1個月工資3000元。仲裁委審理后未支持張某要求額外支付1個月工資的請求。
評析:
該公司以張某工作考核不合格,經兩次調崗仍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其勞動合同,但未提交相關證據,屬違法解除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應依法支付張某經濟補償標準2倍的賠償金。同時,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2款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該規定是合法解除合同情形,因該公司解除張某的勞動合同屬違法解除,張某要求額外支付1個月工資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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