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重勞動關系被辭退應獲補償
周某于1976年7月進入福建省某地質大隊工作,崗位為鉆探中級工,1997年因工傷退出工作崗位,保留與地質大隊勞動關系,由地質大隊發放傷殘津貼,并繳納社保、醫保至今。2002年2月,周某與連城縣一家單位簽訂《臨時人員聘用合同》。合同到期后,周某繼續在該單位工作,雙方未再簽訂書面聘用合同。該單位于2013年11月辭退周某,周某認為該單位違法,因不服連城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訴至法院。近日,連城縣法院一審判決該單位支付周某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3.12萬元,并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資計5.6萬余元。
法律貼士
本案中,被告辯稱原告與福建省某地質大隊一直存在勞動關系,原告現每月仍然領取1648.4元的傷殘津貼。原告與被告形成的是勞務關系,因此解除勞務關系不必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該條規定只是確認前一用人單位有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并未否認勞動者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法性。因此本案原告在與福建省某地質大隊建立勞動關系的情況下,又與被告簽訂勞動合同,受聘從事門衛工作,接受被告的管理,應屬勞動關系,而不是勞務關系。被告單方解除與原告的勞動合同,并未就辭退原告周某的原因舉證證明合法,其行為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金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特別提醒
在正常的情況下,《勞動合同法》并不提倡勞動者與一個以上的用人單位建立雙重或多重全日制勞動關系,但沒有規定勞動者與一個以上的用人單位建立雙重或多重全日制勞動關系為違法。根據《勞動合同法》,只要符合用工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使用了勞動者的勞動力就應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而不論勞動者在此之前是否與其他企業建立勞動關系。
上一篇:經濟補償金有上限嗎?
下一篇: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