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賠償金怎么算
本市職工劉小姐打來電話咨詢。2004年11月3日,她為一家著名外資企業所聘,擔任部門經理,月收入5萬,企業與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連續工作至今已有11年。半年前,企業領導大換血,原來頗為賞識她的領導回國了,新來的外方經理對她“不感冒”。今年10月21日,企業人事經理找她談話,暗示她的崗位已撤銷,希望她主動辭職。劉小姐不同意。
于是,企業以部門合并為由,當天解除了劉小姐的勞動合同。劉小姐大怒之下,決定通過法律途徑維權,但她翻閱相關法律書籍后,發現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支付經濟補償金。她不禁疑問,經濟補償金“社平”工資三倍封頂,經濟賠償金受此約束嗎?《勞動合同法》出臺前的經濟賠償金如何算?
分段計算不可忘記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賠償金,一般是指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或違反合同約定,造成對方經濟損失而向對方支付的賠償,法定的賠償金的適用情形無需雙方事先約定。
在解除職工勞動合同的情形中,如果是企業的單方行為且非法解除,職工就有權主張賠償金。賠償金的計算方式是經濟補償金乘以2。需要注意的是,《勞動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不少被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的工齡卻長于這個時間,計算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時,就要分段計算。即2008年之前的工齡,按“上不封頂下保底”方式計算;2008年以后的工齡,則按照“雙封頂+保底”計算,即職工的經濟補償金計算不得超過“社平”工資的三倍且不得超過12個月。當然,如果是賠償金,則還可以乘上2。
具體到劉小姐的賠償金問題上,她2004年11月3日進入單位工作至2015年10月21日,總計連續工作了11年,其解除勞動合同前的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5萬元,計算時2004年11月3日至2007年12月31日為一段,此段的工作年限為3年1個月多一點。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規定,本單位工作年限滿6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由于未滿6個月,這1個月多一點的工齡不計。因此,劉小姐2008年之前的工作年限所產生的賠償金,按5萬元的平均月工資計算,50000元×3×2=30萬元。
2008年1月1日至2015年10月21日,劉小姐此段的工作年限為7年10個多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因此,劉小姐2008年以后的工作年限所產生的賠償金,按上海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451元的三倍計算,其中10個月的“余頭”,企業亦應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即5451元×3×8×2=2616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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