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主動補簽勞動合同需付雙薪嗎
王某被沈陽一家公司錄用從事翻譯工作,已經工作6個月,但公司一直沒有與她簽訂勞動合同。近日,公司通知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王某在表示同意補簽的同時,要求公司依照未按期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必須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的法律規定,要求公司補發6個月工資。而公司認為,此前公司已按照口頭約定,按月足額向王某支付了工資,且現已決定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因而拒絕了她的要求。并對王某說要么補簽勞動合同,要么離開本公司。那么,補簽合同后單位也得給勞動者付雙薪嗎?
遼寧陳律師指出,《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條第1款進一步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支付給勞動者“二倍工資”和“補簽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應當并列承擔的責任。只要用人單位沒有按期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就必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不管是否補簽勞動合同。
本案中,該公司雖然在王某上班6個月后,決定與她補簽勞動合同,但這并不能改變此前沒有按期簽訂勞動合同的事實,因此應當承擔向她每月支付二倍工資的責任。至于計算方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條第2款規定:“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因此,該公司按規定應當向王某補發5個月的工資,而不是王某所主張的6個月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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