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違法辭退員工賠償后是否還需“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48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87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案情】
2014年5月3日,李某應聘到某汽車銷售公司工作,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期限至2016年5月2日,約定每月工資為1800元。2015年3月2日,該公司以效益不好為由單方解除了李某的勞動合同。雙方協商過程中,李某認為自己在公司上班無任何過錯,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屬違法解除,應支付其賠償金3600元及經濟補償金1800元,公司稱,愿意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3600元,但對李某提出支付經濟補償金1800元沒有法律依據。協商無果后,李某依法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了仲裁。
【評析】
汽車銷售公司違法辭退李某,支付了賠償金是否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呢?
《勞動合同法》第48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87條規定支付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本案中,公司系違法解除李某的勞動合同,應按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依法向李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3600元。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7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最后,仲裁委經審理判決,公司支付李某賠償金3600元,對李某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1800元的請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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