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辭職就沒經濟補償?
據媒體報道,日前,勞動者趙某來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反映其所供職的某實業公司存在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等違法行為。據趙某介紹,其于去年8月底通過網絡渠道應聘到該實業公司工作,主要從事銷售業務。該公司與其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從2015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其中試用期為四個月。趙某稱,該公司在其入職后未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其本人多次向公司人事經理提出要求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要求,但人事經理均以其仍在試用期為由拒絕繳納,直至2015年12月底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經多次交涉無果,趙某以該實業公司未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但該公司未予理睬。同時,趙某提供了勞動合同、工資單等材料。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依法受理該投訴后,按照程序對該公司實施了監察。經查閱該公司提供的勞動合同、考勤記錄、工資表等勞動用工材料,并詢問了公司人事經理,監察員發現趙某反映的情況基本屬實。人事經理孫某辯稱,趙某當時處于試用期內,公司沒有義務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而且勞動者主動提出離職,公司無須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監察員當場向孫某指出,根據《社會保險法》、《勞動合同法》規定,即使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也應當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否則勞動者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因此也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在監察員的宣傳教育下,人事經理孫某認識到在勞動用工方面存在的錯誤之處。
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監察員向該實業公司開具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該公司在限期內依法為趙某補繳社會保險費、支付經濟補償金。該實業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了整改事項,并向閘北大隊提供了相關憑證。經與投訴人趙某聯系,其表示該公司的確已為其補繳了社會保險費并支付了經濟補償金。
案件分析:在勞動保障監察實踐中,我們發現一些用人單位對試用期、勞動者主動提出離職等問題存在著一些誤區,如本案中公司人事經理認為試用期間無須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只要是勞動者提出離職就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就是比較典型的兩個誤解。
一、試用期不能成為用人單位拒繳社會保險費的理由。不為試用期內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這是部分用人單位的錯誤做法。一些勞動者由于勞動保障法律政策不熟悉,也常常誤認為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以不繳納社會保險費,導致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事實上,即使勞動者仍在試用期,但用人單位已經開始用工,雙方已經建立勞動關系,那么用人單位就應當依法為其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繳納社會保險費。
二、勞動者可因單位主觀故意不繳社保費而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支付經濟補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以及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本案中,經趙某再三主張后,該實業公司仍不為趙某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繳納社會保險費,并不存在客觀上的計算標準不清楚等情形,而是該公司主觀上不愿意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在這種用人單位明顯存在違法行為、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行使合同解除權,并有權獲得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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