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在糾紛中能否同時要求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
2016-04-13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案情】申請人朱某自2012年5月1日入職某機動車駕駛培訓學校任小車教練,,期間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13年7月駕校違法解除了勞動關系。朱某向湖南省汝城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某駕校支付其經濟補償金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解析】本案屬于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87條之規定,“用人單位違法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金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某駕校應支付給董某二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某駕校如支付了朱某賠償金,因此不需要再向朱某支付經濟補償金。所以,朱某要求支付賠償金的請求應該支持,但同時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請求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應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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