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提前解除勞動關系能否請求經濟補償金
2016-04-13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市民付女士致電媒體熱線:我在一家小企業工作,之前簽訂了兩年的勞動合同,工資2200元,是按月支付在銀行卡上。工作了半年之后,我發現企業沒有為我繳納社保,于是和老板理論,但老板說他們只是小微企業,不交納社保。我因此聯系了新單位,提前與該企業解除了勞動關系。請問在這種情況下,我能夠要求原企業補交社保和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媒體回復:記者咨詢了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費桔章,他解釋,付女士因為企業未為其繳納社保而提前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因此遭受損失的,可以要求企業補交社保和支付經濟補償金。付女士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反映情況,要求有關部門糾正企業的錯誤做法,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此過程中,由于付女士的主張情形屬于法律援助的規定情形,依法可以申請法律援助,請求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自己代理主張權益。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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