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原因不簽合同 兩倍工資不予支持
2016-04-26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張先生是一家公司的負責人,前不久公司人事專員李某提出辭職申請,并要求公司方面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對此,張先生很詫異,李某的本職工作就是負責公司的人事事務,包括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張先生認為李某與公司未簽訂勞動合同,是因為他個人原因故意要求賠償。對于張先生的質疑,李某閃爍其詞,只是表示要起訴到法院。
就此事,張先生咨詢律師,如果確定是李某個人原因不簽合同,那李某的說法能得到支持嗎?
解答:《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本案中,李某在公司的崗位職責就包括與公司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李某應該知道自己未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如果他不能提交證據證明其向公司提出簽訂勞動合同遭到公司拒絕的證據,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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