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擅自離崗被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補償嗎
2016-04-29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勞動者進入用人單位工作,需要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按時上下班是基本。若勞動者未請假就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是對工作的極度不負責,用人單位將其開除,勞動者還能索要經濟補償金嗎?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同時《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
(二)、未及時足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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