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員工能拿多少經濟補償金
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當公司的經營管理出現嚴重困難,繼續存在會使股東蒙受重大損失,且無法通過其他途徑解決的,可以由股東申請解散公司。那么,公司解散后員工怎么辦呢?公司解散員工能拿多少經濟補償金?下面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網友咨詢】
我是一家食品配送公司的員工。我們公司是家小公司,成立于2006年初。公司剛創立的頭幾年,大家干勁還蠻大的,加上老板事事親力親為,所以生意還是蠻好的。但是之后公司股份幾次轉手,經營者的理念又不相同,結果公司效益越來越差。今年年初,聽說他們開過股東會了,好像講要解散公司,同時與大家解除勞動合同。消息傳開后,大家議論紛紛,有人講公司現在還經營得下去,如果公司關門擔心自己無法找到新的工作,不同意解除合同;也有人講公司解散也好,至少可以拿筆不少的補償。我從公司開辦開始就在那里了,作為一名老員工,再做一年就可以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現在老板說解散公司就解散公司,那我們的權益怎么保護呢,我們能要求繼續工作嗎?而且對于補償金的問題也有不同的說法,有人講經濟補償金應該按全部的工齡來計算,但也有人講這種情況2008年前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我現在也非常混亂,請問,法律對我們這種情況是怎么規定的?老板可以解散公司嗎?如果一定要走的話,我又能拿多少經濟補償金呢?
【律師解答】
公司解散通常是經營不善、嚴重虧損或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企業嚴重損失無法經營所致,當然也有公司解散的原因是股東們事先在公司章程中約定的。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或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的,公司可以提前于公司章程規定的公司終止日期前解散。公司解散即意味著公司法人資格的消亡。而作為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公司法人資格的消亡必將導致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因此,2008年頒布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將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作為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之一。同時,因此種情形下導致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原因并非在于勞動者,《勞動合同法》亦明確此種情況下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你所在的公司是否提前解散的決定權在于公司股東。股東大會依法定程序做出的解散公司的決議具有當然的法律效力,用人單位據此終止于你們的勞動合同亦符合法律規定。當然,決定提前解散公司雖然是用人單位一方的自主權,但做出解散決定后,公司即應當依法清算并確保勞動者的相應權益不受侵害。我們所說的支付經濟補償金就是用人單位因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時應承擔的法定義務。
對公司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時,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算存在困惑是因為對相關法律規定不了解。《勞動合同法》規定在本法施行前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終止的,按規定如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經濟補償金應分段計算。有人認為公司解散導致勞動合同結束是否應予補償屬于新舊法律規定不一致。1995年實施的《勞動法》并未明確此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分段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原則,2008年前因《勞動法》無相關規定所以用人單位亦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但這種觀點其實并不正確。《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關于經濟補償金分段計算的表述原文為“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公司解散導致的勞動合同終止是否應予經濟補償《勞動法》雖無明文規定,但2005年上海市頒布實施的《上海市勞動合同實施條例》對此種情況已作明確規定。該條例規定用人單位解散亦是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之一,用人單位據此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給予勞動者本人一個月工資收入的經濟補償。因此,根據上述規定,公司解散而應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2008年前的補償金應當一并計算在內。你是2006年進入該公司的,如公司股東大會最終決定解散公司的,在計算經濟補償金時亦應從你入職時起算,應當按你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標準支付你9個月平均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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