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拖欠工資勞動者如何主張經濟補償金
2016-04-29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目前很多人都以為,只有在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才涉及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問題。實則不然,單位若拖欠勞動者工資,勞動者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當勞動者根據前款所述內容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要求,合法有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此可見,在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情形下,勞動者可以依據第三十八條規定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依照第三十七條規定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單位。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拖欠工資經濟補償的規定,應該按《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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