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工作不影響勞動關系成立
2016-05-11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案情:在校生郭某于2012年7月19日到工程處工作,2013年5月27日因個人原因受傷回家休治,傷愈后回到工程處工作。工程處與郭某未簽訂勞動合同,郭某的工資由銀行代發。2014年7月郭某申訴至招遠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請求:依法確認勞動關系;公司支付2013年7月-9月治療期間的疾病救濟費5000元;支付2012年8月19日-2013年9月期間雙倍工資差額24000元;支付經濟補償4500元;支付2013年1月-3月放假期間生活補貼4500元。
2014年10月13日招遠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工程處與郭某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工程處支付給郭某雙倍工資22168元;駁回郭某其他請求。工程處不服裁決于2014年10月29日向法院起訴。
審判:原審法院認為,郭某的工資明細表明工程處為郭某發放300元工資,工程處未提交工資表及考勤表,應承擔不利后果,可以認定郭某2012年7月19日至2013年9月13日在工程處工作的事實。郭某在工程處工作期間,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工程處應支付郭某未簽合同雙倍工資27093元(2463元/月×11個月)。
原審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判決工程處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支付郭某未簽合同雙倍工資22168元。后工程處不服提起上訴,中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一致,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上一篇:受工傷單位應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
下一篇:被調到新單位工作年限應連續計算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