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未繳社保員工提出辭職有補償嗎
本案是一起由勞動者單方解除權引起的爭議。勞動者單方解除權又被稱為“推定解雇”,是指用人單位的某些違法行為導致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雖然是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究其原因是由于用人單位的某些違法行為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故被稱為“推定解雇”。
□案情簡介
李某于2013年9月1日進入上海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2年的勞動合同。公司出于用工成本考慮,一直未為包括李某在內的25名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李某曾多次向公司方提出,希望公司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均遭公司方拒絕。李某于2015年1月5日向公司書面遞交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內容為:“公司自本人入職以來一直未為本人繳納社會保險,經本人多次要求仍未繳納。公司的行為已經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現本人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公司按照法律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公司方在收到李某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后,為李某辦理了離職手續,但未支付經濟補償金。2015年1月 12日,李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同時向社會保險征繳機構投訴,要求公司補繳社會保險。
□爭議焦點
本案的焦點為:李某因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李某認為:單位應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公司自其入職以來一直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其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公司方認為:公司并未與李某解除勞動合同,而是李某自己向公司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其屬于自動辭職,公司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裁判結果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后認為: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應盡的義務。上海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自李某入職以來一直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經李某多次要求,仍未為其繳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裁決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律師點評
本案是一起由勞動者單方解除權引起的爭議。勞動者單方解除權又被稱為“推定解雇”,是指用人單位的某些違法行為導致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雖然是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究其原因是由于用人單位的某些違法行為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故被稱為“推定解雇”。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上述條款確定了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但對于不同的情形法律后果有所不同。對于第一款列明的六項情況,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單位。在司法實踐中有時還要求單位存在收到通知后有拒絕改正或繼續侵害勞動者權益的情形,勞動者才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即給予單位有限的改正機會。而對于第二款的情況,屬于嚴重侵害勞動者權益的情形,勞動者無須事先告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并有權獲得經濟補償金。 本案中,上海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自李某入職以來一直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在李某多次要求后,公司依舊沒有改正或補繳。李某因此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在此,需要提醒廣大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足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否則,除了要承擔補繳社會保險的責任外,還可能承擔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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