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悄悄清算注銷 賴不掉賠償責任
2016-08-25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趙某是某公司員工。因公司將其辭退并拒付工資等,他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011年8月22日,仲裁委裁決公司向趙某支付工資、加班費、經濟補償金共21660元。裁決生效后,趙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發現公司早就在2011年7月變更了股東。2010年9月1日,公司停止經營,進行清算,解散公司,曹某、朱某、王某組成公司清算小組。2012年1月15日,工商局核準公司注銷。
趙某認為,公司已構成惡意逃避債務。清算組在明知勞動仲裁裁決結果的情況下,既不通知他參與清算,又未履行支付拖欠工資的義務,故起訴要求曹某、朱某、王某三人共同賠償損失21660元。
被告曹某作為公司唯一股東未出庭參加訴訟,其他二被告辯稱,在清算組工作期間,已按法定程序辦理了注銷手續,履行了清算義務;而且注銷是公司行為,他們作為公司雇員,不應承擔公司注銷帶來的法律后果。
法院認為,趙某與公司的勞動糾紛已由仲裁裁決確認,而清算組在公司未履行生效仲裁裁決書的情況下即申請注銷,行為存在過錯。雖然公司清算組按照法定程序在報刊上發布了注銷公告,但趙某對公司的債權屬于已知債權,公司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趙某申報,而其并未履行書面通知義務,致使趙某未能申報債權,故認定清算組未依法履行通知義務,應當賠償原告損失。最終,法院判決支持了趙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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