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辭退職工要支付經濟補償?
2016-11-01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哪些情形下用人單位辭退職工要支付經濟補償?我國的《勞動合同法》是怎么具體規定的呢?
問:哪些情形下用人單位辭退職工要支付經濟補償?
答:如果非因勞動者主觀性的過錯,而是由于用人單位自身的原因,或者由于第三方的意外情況,導致用人單位認為必須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方可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在以下三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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