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應當如何計算?
經濟補償是指企業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經濟補償,一般根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和工資標準來計算具體金額。
第一,這個屬于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應當支付雙倍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該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這就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支付賠償金的規定。
第二,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應當如何計算?勞動者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應從勞動者向該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之日起計算。如果由于各種原因,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及時簽訂勞動合同的,不影響工作年限的計算。如果勞動者連續為同一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但先后簽訂了幾份勞動合同,工作年限應從勞動者開始提供勞動之日起連續計算。如勞動者甲自2008年在某企業工作,期間勞動合同一年一簽,一直工作到2012年。最后一份勞動合同期滿后終止,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時,計算的工作年限應從2008年算起,共四年。但已經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除外。總之,本條“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的規定,不能理解為連續幾個合同的最后一個合同期限,而應當連續計算。當然,隨著《勞動合同法》的實施,用人單位利用短期勞動合同長期用工的現象將會減少,這主要是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兩個措施,一是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二是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用人單位也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第三,公司合并、分立的如何計算本單位工作年限?根據勞動部1996年關于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中規定,對于因用人單位的合并、兼并、合資、單位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
第四,《勞動合同法》施行以前的工作年限現在如何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就是說,《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就應當支付經濟補償;按當時規定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就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
第五,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是如何規定的?經國務院批準,國家統計局發布的1號令《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就是說,在計算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時,每個月的工資都應當包括以上六項——這就是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基數。但是,為了維護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還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這就是對高端勞動者作了一定限制,即從工作年限和月工資基數兩個方面作了限制,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的,用人單位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第六,依據上述規定,就你個人的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一是用一個月工資來替代未提前通知的代通金;二是你工作年限的賠償金=月工資×X年×2倍+X個月工資×2倍=你的工資。
第七,《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但你們應當注意,如果主張這個加付賠償金,只能通過投訴當地勞動監察部門解決,勞動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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