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患病被解雇可以得到哪些經濟補償?
摘要:醫療期是指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限。延長的醫療期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具體約定,但約定延長的醫療期與前條規定的醫療期合計不得低于24個月。
法律咨詢:我愛人在一家私企工作多年,現在生病了,且一時難以治愈,近期無法上班,于是單位就發出了解雇通知。我們希望單位給點補償,但老板說,是你們自己不能來上班的,又不是企業不要你們,哪來的補償?請問這方面有什么法律規定?
律師解答:首先肯定,該老板的說法是不對的,下面我依據法律作些介紹。
第一,關于醫療期的規定。
所謂的醫療期是指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限。《關于本市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標準的規定》中明確:醫療期按勞動者在本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設置。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第1年,醫療期為3個月;以后工作每滿1年,醫療期增加1個月,但不超過24個月;勞動者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的,應當延長醫療期。
延長的醫療期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具體約定,但約定延長的醫療期與前條規定的醫療期合計不得低于24個月。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任何職工一旦生病,單位不得馬上解除或終止合同,必須等其醫療期滿之后才能辦理退工手續,否則同樣構成非法解雇,需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關于勞動合同解除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關于經濟補償的規定。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6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發給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你可以具體對照一下上述規定,若你丈夫還處于醫療期之內的,單位不能解除合同;若超過醫療期確實還不能上班的,單位則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給予規定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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