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主動辭職能獲得經濟補償嗎
2016-12-29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王某與沂水縣某公司產生勞動糾紛,王某認為自己是與公司協商后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應支付經濟補償金3萬余元。某公司卻說員工是主動辭職,證據最終被法院采信。日前,法院駁回王某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訴請。
王某于1999年3月到該公司工作至2010年5月。2009年以來,他經常請病假。2010年5月底,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王某拿到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時,發現上面注明是他“主動辭職”。公司以此為由,拒付經濟補償金。當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仲裁,駁回了王某的訴請。王某又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對方支付經濟補償金3萬余元。王某向法庭提交的證據,無法證明雙方是否經協商后解除勞動合同。該公司向法庭提交了王某辭職報告的電子文本,并出示了證人證詞,證明王某主動辭職。
法院認為,某公司提交的王某辭職報告,雖是電子文本形式,但符合該公司的工作特點,且有證人證言可以印證,因此確認王某為主動提出辭職。根據有關規定,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法院遂駁回王某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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