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訂勞動合同能否獲得補償金
2016-12-29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對于經濟補償金,許多人理解為只有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才能夠獲得。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解除勞動關系有無經濟補償金?鄭州市金水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表示,勞動者只要能夠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依法可有經濟補償金。
案例:
李某于2009年6月份進入鄭州一家大酒店做烹飪工作,入職時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今年3月,酒店老板以資金周轉不靈為由未為李某發(fā)放當月工資。4月份,酒店仍未發(fā)放李某工資,李某多次討要未果,一氣之下于5月初離開了酒店。李某以酒店拖欠工資為由帶著他與大酒店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jù),于近日向鄭州市金水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討要工資的勞動仲裁申請。勞動仲裁的工作人員告知李某,他還可以要求大酒店對其進行經濟補償。
評析:
李某與大酒店之間的勞動爭議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即李某是以第三十八條第二款“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報酬”為由與大酒店解除了勞動關系,所以可以要求大酒店支付其經濟補償金。依法律規(guī)定,李某除了可以通過勞動仲裁部門向大酒店討要拖欠自己的工資外,還可以得到兩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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