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戶后離職 員工被索要違約金
一些單位為員工辦理進京落戶手續,都要同時約定違約金,也就是在約定的服務期滿之前,如果員工跳槽,要支付違約金。落戶北京一年后離職公司向員工索賠違約金,法院不予支持。
據媒體報道,在北京,找到可以在京落戶的工作不容易,因為名額有限。一些單位為員工辦理進京落戶手續,都要同時約定違約金,也就是在約定的服務期滿之前,如果員工跳槽,要支付違約金。而北京海淀法院近日審結的案件顯示,這樣的違約金法院并不支持。
高校碩士研究生李先生畢業后,進入北京一家設備公司工作,公司為他辦理了進京落戶手續,并約定3年服務期及違約金。入職第二年,李先生就提出離職,雙方解除了勞動關系,可公司沒為他辦理檔案轉移手續,李先生起訴要求公司辦理手續,公訴起訴要求李先生支付違約金,并表示,在他付違約金之前,公司無需為他辦理檔案轉移手續。在記者采訪過程中,很多人都有過類似經歷。
勞動者一:“我畢業時也遇到這個問題,要跟單位簽約,然后它給我辦理戶口,但我必須在單位工作滿5年。如果5年內我走的話,就得向他支付違約金,我也只能是等到滿5年之后才跳槽。”
勞動者二:“你不簽有別人簽,留京指標實在太難得了,只能硬著頭皮給簽了。后來想提前走,也只能等著人家和約到期后,才能夠去做這件事情。”
公司向法庭提交的雙方簽訂的《承諾書》約定:“本人李先生為設備公司招收的應屆畢業生,且由公司為本人辦妥進京落戶各項手續,本人與公司簽訂三年勞動合同,現本人鄭重承諾,本人將嚴格履行此勞動合同,不管任何原因,如果本人沒有履行此勞動合同期限,本人同意支付公司辦理戶口等經濟損失和違約金。”實際上,因為這份《承諾書》,一些勞動者確實是在交了違約金之后走人的。
勞動者三:“當時是這樣的,我覺得新單位可能更適合我,而且原來合同里面也寫的很清楚,我對原來接受單位也有點抱歉,所以我就交了違約金。”
其實勞動者是完全可以通過訴訟維權的。
北京海淀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該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15天內為勞動者李先生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就違約金問題,我國現行相關勞動法律法規已明確規定,除違反因培訓約定服務期及違反競業禁止義務的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均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而此案雙方簽訂的《承諾書》中,因辦理進京落戶手續所作出的關于違約金的約定,違反勞動法律、法規,應屬無效。因此對于該公司要求李先生支付違約金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長年代理勞動爭議訴訟的北京致誠公益律師時福茂分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不得隨意約定違約金。約定違約金的情形只有兩種,一種是《勞動合同法》第22條規定,也就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并且支付了費用。如果約定了一定的服務期,在服務期內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單位支付違約金;另一種情形是關于商業秘密或者知識產權的保密事項,如果你有保密義務,在競業限制內,不符合競業限制的規定,你最后違反了規定,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也就是說,除非符合勞動法第22條和23條規定,其他任何情形都不得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
一些用人單位感覺很冤枉,難道勞動者可以不信守承諾嗎?時福茂律師給出這樣的建議,從形式上來看,勞動者確實沒有按照約定的服務期去履行合同,有不守信用之嫌,但留住人才不能靠強制性的規定,而應當靠單位的制度,比如提供更多的平臺給他施展才華的機會,讓他更有一種歸屬感,讓他愿意在這兒服務,愿意忠實于單位,這才是用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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