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獲得經濟補償是否要繳稅
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后不再續簽,由此員工得一筆經濟補償金,是否繳納個稅?以下為你解答。
問:單位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后不再續簽,由此給員工一筆經濟補償金。那么,單位給予解聘員工的經濟補償是否繳納個稅?
答:納稅服務司介紹,根據現行個稅政策,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其收入在當地(設區的市)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稅。超過的部分,要按照規定計算繳納個稅。
如果上述單位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后不再續簽,由此給予員工的經濟補償金,由于雙方的勞務合同關系已經終結,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金不符合上述規定,因此,實際上不應界定為補償金,對這部分收入按照規定應該征收個稅。
問:公司2010年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2012年可否繼續享受15%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
答:納稅服務司介紹,2010年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企業,自認定批準有效期當年開始,3年內可申請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因此,企業在2012年是否可享受15%優惠稅率,需要依照相關規定的條件逐年判定。
問:在西部大開發的產業政策中,我國頒布了《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但原目錄已經到期,新目錄尚δ出臺,那么,符合原目錄規定的企業,可否申請2011年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申報?如何申請呢?
答:納稅服務司介紹,在新的《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公布前,企業符合原目錄規定范圍的,經稅務機關確認后,其企業所得稅可暫按15%的稅率預繳,但在匯算清繳時,原則上應按稅法規定的適用稅率25%進行年度匯算清繳。新的《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公布后,符合目錄范圍且已按稅法規定25% 的稅率匯算清繳了的企業,可在履行相關程序后,按15%的稅率重新計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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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后,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后,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的,如該訴訟請求與訴爭的勞動爭議具有不可分性,應當合并審理;如屬獨立的勞動爭議,應當告知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因此,如何認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與訴爭的勞動爭議具有不可分性,進而進行合并審理,就成為司法實踐中的一個難點問題。而對該問題的不同理解,會導致不同的訴訟結果。不同訴訟結果則當然會對當事人的利益產生不同的影響。
根據勞動法、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相關內容,對當事人增加的訴訟請求是否與訴爭的勞動爭議具有不可分性,進而合并審理,應主要考慮以下因素:1.必須是相同的當事人之間在同一訴訟中增加的訴訟請求;2.增加的訴訟請求與訴爭的勞動爭議之間必須屬于同類爭議;3.受訴法院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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