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后還可享受哪些待遇
員工被辭退的,其實也就是用人單位解除了與員工之間的勞動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其實是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但需要符合規定的情形才可以,那到底被辭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有哪些呢?
一、被辭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有哪些
1、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2、勞動合同簽訂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雙方又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按職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3、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被迫辭職的情況下,勞動者主張經濟補償金的主要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用人單位利用掌握了生產資料的剩余分配權,利用職權強迫勞動或者限制人身自由,扣除工資或無故拖欠工資。勞動法作為保護勞動者弱勢地位的保護法,維護勞動者的權利是其必然使命。
二、辭職后還可享受哪些待遇
離職與辭職沒有本質的區別,從以前的規定看,一般是指尚未喪失勞動能力的干部由于某些個人原因,不能繼續在用人單位供職,需要向用人單位提出離職要求,經批準后可辦理離職手續,享受一次性的離職費待遇,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當然,有的也不發離職待遇。例如:歸僑、僑眷職工因私獲批準出境定居,凡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的,可辦理離職手續,并按規定發給一次性的離職補助費。工齡每滿1年發給1個月的本人標準工資,工齡10年以上的,從第11年起,每滿1年發給1個半月的本人標準工資,但離職補助費的總額,最高不得超過24個月的本人標準工資。凡要求離職在城鎮另謀職業的職工,經批準離職后,不發離職待遇。辭職的職工,是沒有辭職生活補助費待遇的,此后的辭職費標準也低于離職費標準,即:家居城鎮的職工,工齡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本人半個月標準工資的一次性生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6個月的工資;回農村的,工齡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本人1個月標準工資的一次性生活補助費,最高不超過12個月的工資。這種辭職費也僅適用于原來的固定職工。合同制職工按《勞動法》的規定執行。
自動離職、擅自離職的含義是相同的,都是指勞動者不向用人單位打招呼,隨意脫離所在工作崗位和所在單位的行為。這種不辭而別的行為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常常會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用人單位也往往要追究該勞動者的責任。用人單位對擅自離職的職工可按曠工處理,給予除名。按照國家規定,自動離職的勞動者不享受任何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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