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下應賠償勞動者損失
2017-04-18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我們看到很多時候用人單位在做出了一些行為之后,需要對勞動者的損失做出賠償,這肯定是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作出的,那具體來說,什么情況下應賠償勞動者損失呢?
一、什么情況下應賠償勞動者損失
企業與職工的關系一直是大家最為關注的焦點,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強化,越來越多的人在于用人單位發生糾紛時會立即想法律對于這件事是怎樣規定的?那么在何時用人單位應該賠償勞動者損失呢?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可以知道: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
(一)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的;
(二)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或訂立部分無效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侵害女職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權益的;
(四)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勞動者損失怎么計算
賠償的標準及損失的計算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二)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三)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于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四)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于其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五)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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