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拒絕外遷,公司是否要支付經濟補償?
公司外遷了,勞動者是否都要跟隨公司的腳步,一起外遷到異地。如果勞動者拒絕外遷,公司是否要給經濟補償?勞動者需要和公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并支付經濟補償金。
公司在A省份,現在將生產工作車間搬到B省份,那么公司外遷,職工拒絕跟從,公司是否要給經濟補償?
目前,我國勞動法及相關法律對于公司轉型、整體搬遷,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沒有具體的操作規定。而通常情況下,如果企業搬遷在本市同一行政區內,對勞動者的生活基本沒有影響或造成的影響很小,勞動者拒絕服從搬遷,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而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企業搬遷在本市內跨幾個行政區或本市區域外的,對勞動者的生活造成重大影響,勞動者拒絕服從搬遷,用人單位可以協商解除或支付經濟補償金。
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ǘ﹦趧诱卟荒軇偃喂ぷ,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ㄈ﹦趧雍贤喠r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ㄒ唬﹦趧诱呋疾』蛘叻且蚬へ搨,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ǘ﹦趧诱卟荒軇偃喂ぷ鳎涍^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ㄒ唬﹦趧诱咭勒毡痉ǖ谌藯l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ǘ┯萌藛挝灰勒毡痉ǖ谌鶙l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ㄎ澹┏萌藛挝痪S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勒毡痉ǖ谒氖臈l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ㄆ撸┓伞⑿姓ㄒ幰幎ǖ钠渌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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