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生育險就不用發(fā)產假工資嗎
生育津貼為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生育津貼低于本人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企業(yè)補足。那么有生育險就不用發(fā)產假工資嗎?我國怎么規(guī)定的?
案情簡介:
盧女士算是公司老員工,她五年前就進入物流公司工作。前年,盧女士懷孕,當年7月,公司批準盧女士休產假135天。當時,公司為盧女士繳納了包含生育保險的社會保險費。
產假期間,盧女士實際自生育保險基金領取了生活補助1500元和三個月的生育津貼9318元,合計10818元。不過,公司在產假期間,沒有向盧女士支付工資。
去年3月5日,盧女士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系。離職之后,盧女士提起勞動仲裁申請,請求確認雙方勞動關系解除,要求公司支付少付的產假期間工資,并支付經濟補償金14094元。后來,廈門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支持了盧女士的大部分請求。
不過,公司不服裁決,近日起訴到了湖里區(qū)法院。公司起訴認為,公司已經按照規(guī)定為盧女士支付了足額的生育保險。盧女士在法定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應由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按月發(fā)放。因此,公司不應承擔盧女士法定產假期間的產假工資。
另外,公司還認為,法定產假之后,公司及時足額支付了盧女士工資,不存在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情形。因此,盧女士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不成立,公司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14094元。
針對公司的說法,盧女士反駁說,產假期間,社保中心僅支付了三個月的生育津貼。但實際上,公司批準她享有四個半月的產假。因此,公司還應支付一個半月產假期間工資4348元。同時,由于公司未足額支付工資,所以盧女士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后,公司應支付經濟補償金14094元。
近日,湖里區(qū)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盧女士勝訴,確認雙方解除勞動關系,并判決要求公司支付一個半月的產假工資4348元和經濟補償金14094元給盧女士。
法官說法
產假超過三月,單位要發(fā)工資
法官分析說,本案當中,女職工盧女士經單位批準享有135天的產假,但生育保險基金按規(guī)定僅支付三個月的生育津貼。因此,對于生育保險基金未向女職工支付生育津貼的產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向女職工支付一個半月的產假工資。
另外,因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向盧女士支付工資,盧女士以此為由向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并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符合法律規(guī)定,所以法院判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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