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未婚先孕是否享受“三期”待遇
[導讀]張某雖然是未婚先孕,但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仍可享受女職工“三期”有關待遇。
主要案情:
2015年3月,某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接到該地某房地產公司售樓處工作人員張某投訴,要求享受女職工“三期”待遇。張某于2014年3月15日在該房地產公司工作,雙方簽定了書面勞動合同,期限從2014年3月15日到2015年4月30日。鄭某2014年4月懷孕,2015年9月領取結婚證,2015年 1月28日生育一孩。在2015年1月17日,鄭某向公司書面申請產假,并附帶當地醫院診斷證明。該房地產公司以“未婚先孕,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為由,鄭某不能享受女職工有關“三期”待遇,但同意張某可以提前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隨后,張某在事先申請產假,但房地產公司未批準情況下,自行離開單位。
處理結果:
當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依據《勞動合同法》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的相關規定責令該房地產公司與張某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至2016年1月28日,并支付期間的基本工資。并按當地社保經辦機構核定標準支付張某生育保險待遇。
案件評析:
這是一起女職工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案例。第一,根據有關規定,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女職工,用人單位確有權認定為嚴重違紀。但“未婚先孕”與“未婚先育”是兩個不同概念,“未婚先孕”并未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規定。雖然確有可能存在道德風險,但從法律規定來看, 只要雙方在孕期補辦了結婚手續,其未婚先孕所生育的子女,仍然是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也屬于合法生育子女,該女職工仍有權享受“三期”待遇。第二,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應順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規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哺乳期降低其工資或解除勞動合同。”張某與房地產公司的勞動合同在2015年4月30日期滿后,因其2015 年1月28日生產,其哺乳期至2016年1月28日止,故該勞動合同的期限應順延至2016年1月28日,雙方應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第三,用人單位為女職工參加生育保險是其應盡的義務。但在調查中得知,該房地產公司沒有替張某繳納生育保險,致使張某無法從當地社保經辦機構享受相關待遇,顯然是房地產公司的過錯,理應承擔賠償責任,即按當地社保經辦機構核定的標準支付張某生育保險待遇。同時還應支付張某在“孕期、產期、哺乳期”未享受到的基本工資待遇,其標準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綜上所述,張某雖然是未婚先孕,但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仍可享受女職工“三期”有關待遇。
下一篇:懷“二胎”六個月有權拒絕加班嗎
無需注冊 快速免費咨詢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