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解雇醫療期女工屬違法
2011-05-13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案件:張某于2003年8月起進入上海某配貨公司工作。雙方續簽過一份期限自2005年1月1日至3月31日止的勞動合同。同年3月29日起,張某因患病至醫院就診治療,并陸續將病假醫療證明交給公司。5月11日,公司以合同終止為由向張某發出退工證明。5月23日,張某向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撤銷退工單,恢復雙方勞動關系,并支付病假工資。
仲裁: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公司應支付給張某病假工資281.86元;對張某的其他請求不予支持。仲裁費300元,由雙方各承擔150元。張某不服仲裁裁決,訴至法院要求解決。
判決:法院一審判決,撤銷用工單位作出的退工決定,雙方勞動合同順延至2005年9月2日止;用工單位并支付張某的病假工資3446元。
依據:法院認為,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而應當將合同順延至這些情形結束。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至2005年3月31日期滿,但張某自2005年3月29日起因患病治療尚在醫療期內,故雙方的勞動合同應當順延至張某醫療期結束。張某在去年8月19日治療,并由醫生開具了休息半個月的醫療證明后,未再繼續治療,可視為張某疾病已痊愈,其醫療期應于同年9月2日結束。該公司在張某醫療期內作出退工決定終止雙方的勞動合同,缺乏法律依據,應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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