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別貪小便宜吃大虧
案情回放:
2004年10月9日,某餐館招聘了一名男傳菜生杜某,但未按規定對杜某進行體檢并辦理健康證。2004年10月15日晚上8點左右,杜某在工作中突發大咳血,當即被餐館工作人員送往醫院搶救,晚上10時多,經醫院搶救無效病亡。杜某病亡后,餐館向公安部門報案,公安部門接案后經法醫鑒定杜某為猝死。2005年2月,杜某的母親曹某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杜某為工亡,但餐館負責人認為與杜某未簽訂勞動合同,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曹某遂向石景山區勞動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要求確認杜某與該餐館存在勞動關系,并向仲裁委員會提交了由餐館法人簽字的醫療單據和公安部門的調查筆錄。
仲裁結果:
經石景山區仲裁委員會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1.餐館一次性支付曹某工亡補助金4萬元;2.曹某自愿放棄其他申訴請求。
案件評析:在庭審過程中,曹某提供了公安部門的調查筆錄,餐館的負責人和大堂經理均明確表示杜某為該餐館傳菜生,仲裁委員會認為雙方的勞動關系明確,應當確認雙方的勞動關系。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亡,杜某應認定為工亡。
問題的關鍵在于該餐館既未對杜某進行體檢,也未給其繳納工傷保險,且餐館的職工均未參加工傷保險。那么,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由此給曹某帶來的48個月工資(近10萬元)的工亡待遇應由餐館承擔。一方面,餐館注冊資金只有6萬元,認定工傷后支付能力有一定的困難;另一方面,曹某想拿到工亡補助金也將有一定的時間過程。因此,雙方當事人在互諒互讓、平等自愿的原則基礎上,通過仲裁員的努力調解,最終達成了一致意見。
有關負責人提醒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要給職工繳納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切莫占了幾百元的小便宜而吃了幾萬元甚至幾十萬元的大虧。尤其是餐飲行業,要按照勞動保障部門及衛生部門的要求對職工進行體檢并辦理健康證,規范本企業的用工制度,以免給企業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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