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工作一年以上 才有資格享受帶薪年休假
2015-10-24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張小姐2011年7月大學畢業后,來到一家外貿公司擔任銷售主管。入職后,張小姐了解到勞動者享有帶薪年假的權利,便在“十一”之前向公司提出了5天的年假申請。結果,公司沒有批準。張小姐很氣憤,在9月26日之后就不來公司工作了,理由就是需要享受帶薪年假。沒想到,“十一”長假過后,外貿公司以曠工為由將張小姐予以辭退。張小姐不服,提出勞動爭議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結果敗訴。
評析:《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2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職工要想享受帶薪年休假,必須要在同一個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一年。實踐中,部分勞動者頻繁跳槽,干幾個月就換一家單位,那么這樣的勞動者由于不能滿足“連續工作滿一年”這一個前提條件,會導致自己無法享受帶薪年休假這一權利。
當然即使符合了累計工作時間的條件,也不一定享受帶薪年休假。《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4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與此同時,《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8條還規定:職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度內又出現條例第4條第2、3、4、5項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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