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7個月以上女職工可拒絕加班
女職工小張在江蘇鎮江一家超市當收銀員。因為超市生意比較好,所以職工經常被要求加班。2013年11月,小張已經懷孕8個月,可超市依然經常安排她加班。小張覺得身體吃不消,就向領導反映,自己已懷孕8個月,需要休息,實在不方便加班。對于小張的要求,超市領導沒有同意,并要求小張克服個人困難,體諒單位事多人少的苦衷。小張很煩惱,來到市總工會,咨詢自己能否拒絕超市的加班安排。對此,市總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告知小張,她可以拒絕超市的強行加班要求。
法律貼士
懷孕女職工享有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諸多特殊關愛和保護!秳趧臃ā返诹灰幎,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規定,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秼D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
因此,對于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僅不應該安排加班,還應該在勞動時間內,給她們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如果用人單位安排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加班或者夜班勞動,女職工可以拒絕。
特別提醒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至少有三方面的前提條件需要同時滿足。首先,必須是出于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需要,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生產經營需要主要是指生產任務緊急,必須連續生產、運輸或者經營的。其次,必須事先與工會協商,把安排加班的理由、涉及人數、時間長短等情況說明。第三,必須事先與勞動者協商。加班需要占用勞動者的休息時間,只有在勞動者自愿的情況下才可以安排加班。
本案中,女職工小張所在超市安排她加班,首先應征得小張本人的同意;小張已懷孕8個月,超市仍強行安排她加班,就屬于錯上加錯。因此,小張可以拒絕超市的強行加班要求,也可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要求超市糾正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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