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旅游 不能替代年休假
2016-04-20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用人單位安排集體外出旅游屬于獎勵或福利,不能替代個人年休假的。
問:2004年8月,我大學剛畢業就進入某科技公司。去年,公司安排我和其他業績出色的同事,共同參加了一次7天的出國游和一次5天的國內游。去年年底,我打算和女友外出旅游,遂向公司提出休年休假,結果被公司拒絕。其理由是:我已參加公司安排的12天集體旅游,無資格再休年休假。今年初,我離開了該公司,我可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的補償么?
法律專家回復: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3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所以,你可以享受10天的年休假。用人單位安排集體外出旅游屬于獎勵或福利,不能替代個人年休假的。上述條例第5條規定,對職工應休未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你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補償的要求,于法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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