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確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
勞動者的工作年限,即我們所說的工齡。這是關系到勞動者能領取多少補償金和勞動者退休時間的重要事項,各位勞動者應該認真對待。那么,怎么確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呢?法律上是如何規定的呢?詳細內容請閱讀下文。
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每滿1年即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來支付經濟補償,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來決定應當補償多少個月。工作年限就是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的時間。對于連續工作時間,就出現了不同的理解,有些勞動者在某單位工作了一段時間以后,離開了一段時間(此時用人單位沒有支付經濟補償金),然后又回到原來的單位繼續工作,一直工作到勞動合同解除或勞動合同期滿,這時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那么從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以后重新建立勞動關系時開始計算工作年限,還是之前的工作年限一并計入,這就產生了爭議。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時間”和“本單位工作年限”的請示》的復函:
一、“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時間”是指勞動者與同一用人單位保持勞動關系的時間。
二、按照《勞動法》及有關配套規章的規定,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依法享有醫療期,因此在計算“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時間”時,不應扣除勞動者依法享有的醫療期時間。
三、在計算醫療期、經濟補償時,“本單位工作年限”與“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時間”為同一概念,也不應扣除勞動者此前依法享有的醫療期時間。
還有一種情況,勞動者從國有單位正常調動進入企業工作,并與企業簽訂了勞動合同,當勞動合同解除或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應如何計算?勞社部發(2003)21號文件《關于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的勞動關系處理辦法》第1條第(五)項規定:“企業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按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的規定,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對從其他國有單位(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調入本單位的職工,其在國有單位的工齡可計入本單位工作年限。”根據此規定,勞動者在原國有單位的工齡可計入本單位工作年限。
工作年限的確定能有效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這一點各位勞動者應該多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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