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未休年休假如何折算工資
新畢業的大學生小商于2013年5月1日入職到某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兩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履行到2014年7月份時小商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申請,雙方于2014年7月31日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手續。此時,小商提出在該公司一直未休年休假,要求公司支付其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公司人事專員不知道該如何折算小商應休未休年假的天數。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既包括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職工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小商是新畢業的大學生,到該公司工作滿12月以上才可以享受帶薪年休假,小商應當享受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工作期間的年休假。
此種情況需要用兩個公式計算得出小商年休假天數。
(1)如果小商工作至2014年12月31日應當享受年休假的天數。
(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此公式里的“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是指小商在本單位工作滿12個月后2014年的剩余天數,即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自然天數24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享受的年休假天數”小商是工作一年以上十年以下的職工,應享受5天的年休假。
根據公式計算(245/365*5=3.36天)因計算的數字只取整數,所以小商2014年應當享受3天的年休假。
(2)小商工作至2014年7月31日,不能享受3天的年休假,需要對其年休假進一步折算。
(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此公式里的“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是指小商從2014年的1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的自然天數212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是指經過折算得到的小商應當享受的3天年休假。“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小商未曾休過年假,所以此項為0天。
根據公式計算(212/365*3-0=1.74天)因計算的數字只取整數,所以小商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1天的年休假。該單位應當按照1天年休假的標準發放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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