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員工享有帶薪年假
2016-07-06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肖某于2013年2月應聘到一家旅游公司任銷售部經理,雙方簽訂了自2013年2月到2016年2月的勞動合同。2013年12月,肖某以需要休息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因為在旅游公司未享受帶薪休假,肖某起訴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資3768元。肖某在到旅游公司之前已經在其他單位工作數年,截至2012年末,其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已將近15年。
法院審理后認為,沒有證據顯示肖某在旅游公司已休帶薪年假,根據肖某的累計工齡和在旅游公司工作期間折算,肖某在旅游公司享有8天帶薪休假,根據其工資標準,肖某的訴求不高于法定標準,法院予以支持。
【陳律師說法】
職工連續工作一年以上享有帶薪休假,休假天數根據累計工齡分別計算。職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為累計工作時間。因此,職工只要自工作起累計連續工作已滿12個月即可享受帶薪年假,無需再滿足在新單位連續工作滿一年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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