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擬規定帶薪痛經假,更年期女職工可適當減輕勞動量
廣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辦法(送審稿)(以下簡稱“送審稿”)正在省法制辦官網上征求公眾意見,截至2015年12月3日。“送審稿”中提出,如果有醫療機構的證明,女職工可以帶薪休1天“痛經假”,引起不少有“難言之痛”的女性廣泛關注。
廣東擬規定帶薪痛經假,更年期女職工可適當減輕勞動量
事實上,1993年頒布的《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中就規定:患有重度痛經及月經過多的女職工,經醫療或婦幼保健機構確診后,月經期間可適當給予1至2天的休假。但新快報記者在采訪過程中發現,這么多年來,去醫院開痛經證明的女性極少,也有單位根本不認“痛經假”,有女職工擔心,未來將存在“有法不依”的尷尬。
法規:痛經帶薪休假湖北山西已經先行
為了切實做好女職工勞動保護,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結合廣東省實際,制定了“送審稿”。“送審稿”中明確了對女職工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更年期等“五期”的保護。
“送審稿”第六條規定,長時間不能離開勞動崗位的女職工在月經期間,用人單位應當為其安排適當的休息時間;經醫療機構證明(半年有效)患有重度痛經而不能工作的女職工,用人單位應當在其經期給予1天的帶薪休息。
關于經期休假的討論其實早就存在。2011年全國兩會上,全國政協委員張曉梅提交了關于設立“經期假”的提案,她表示,85%以上的女性認為經期較嚴重地影響了她們的工作和生活,78.5%的婦女經期沒有得到特殊保護。因此她建議,應該明確職業女性經期休假時間,可為一天或調休一至兩天,有患痛經等相關婦女疾病的女性應確保至少休息一天。
痛經休假是否適合立法,其實一直以來頗有爭議。有法律界人士認為,如果列“痛經假”為法定假,執行起來難有可操作性,有侵犯女性隱私權嫌疑。且將給女性就業者較多的企事業單位增加負擔。但這并不妨礙有些地區已將“痛經假”寫入地方性法規。
早在2009年,湖北修訂女職工保護法規時就規定,女職工痛經可休假2天。安徽省則在2012年出臺法規,“從事高空、低溫、冷水、野外流動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勞動強度勞動的女職工,月經期間應暫時調作其他工作或給予經期假一至兩天。”
2015年,《山西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草案)》中也提出,經醫療機構證明患有痛經或者經量過多的女職工,用人單位應當在其經期給予至少一天的帶薪休息。同時,用人單位應當給女職工每人每月發放不低于30元的衛生費或者相當價值的衛生用品,可謂“貼心”。
現狀:嚴重痛經者占7%去醫院開證明的極少
2013年9月,某經期管理軟件基于1000萬用戶樣本數據,發布了全國首份女性經期報告。報告顯示,我國37%的女性存在痛經現象,也就是說,每10名女性中,約有4人存在痛經現象。其中,嚴重痛經者(非常痛和劇痛)占比7%。
痛經有多痛?“痛到呼吸困難,直冒冷汗,暈厥過去”、“痛到生不如死,想把肚子剖開”,不少女網友的描述令人心驚。廣州市婦女兒童醫療中心計劃生育科主任、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禤慶山昨日告訴新快報記者,痛經算是最常見的婦科癥狀之一,分為輕度痛經和重度痛經,“疼痛已經嚴重到影響生活、工作、學習的,被認為是重度痛經”。同時,需不需要臥床休息,需不需要吃止痛藥也是重要的衡量標準。
“雖然目前還沒有儀器可以測量病人的疼痛程度,但只要在正規醫院,是真正的婦產科醫生,完全有能力判斷病人的痛經是否嚴重。”禤慶山說,醫學上有一個國際通用的疼痛評分法,可以根據病人的臨床變現、表情、心跳、脈搏、血壓、臉色蒼白程度進行判斷。
禤慶山回憶,在上世紀80年代后期,當時的勞動部和衛生部曾出臺過一個關于職工疾病休假規定的條例,規定重度痛經可以享受1-2天的病假休息。不過從普通婦科門診情況來看,這么多年,因痛經不能工作而請求開假條的人并不算多。
有婦產科醫生表示,患重度痛經的多是未婚未育的女性,可能出于“難為情”或保護隱私等多方面考慮,寧愿忍著也不愿意來開證明。
難點:增加用工成本企業不認這個“假”
除了很多人不知道可以去醫院開痛經證明之外,“痛經假”難享受還存在一個尷尬,就是單位并不買賬。
郭小姐在某大型旅行社工作多年,是一名美女導游,其帶團路線多在歐美國家。她非常熱愛自己的工作,但當“大姨媽”光臨時便非常糾結。“我們的工作性質比較特殊,帶團出去哪怕痛得要死,還是要堅持工作,絕不能放著游客不管,只能捱著。”郭小姐說,她和女同事們每次帶團出去,都會提前備好止痛藥、暖寶寶等。
“如果預感到不舒服,就和經理提前商量調班,錯開那幾天,但不是每家旅行社都會這么人性化,痛經也拒絕你請假。”郭小姐說。
而在某私企工作的陳小姐更加“憋屈”,痛經時只能一次次去廁所蹲著緩解一下痛苦,再回到格子間工作,因為“不敢請假”。
陳小姐告訴記者,老板工作作風比較嚴格,員工一般不敢隨意請假。曾經有一次,陳小姐因為痛經實在難以忍受而請假,老板一定要她出具醫生開的證明,而她已經痛到無法獨自去醫院。第二次以“痛經”為由請假時,老板準許了,卻按事假來算,陳小姐當月月底沒有拿到全勤獎。當陳小姐對此提出異議時,老板稱,“如果每個女員工都像你那么麻煩,我還招不招女工了!”
“從那以后,沒有女同事敢在痛經時請假了,現在工作不好找,很怕被炒魷魚。”陳小姐說。
而當記者告訴陳小姐,廣東可能會將帶薪“痛經假”寫入相關規定時,她也沒有表現出太多的興奮,“如果企業準假了,要給一些鼓勵政策。如果不準假,則要進行一些處罰,否則,可能會很難執行吧?”
“送審稿”還說了些啥?更年期女職工,合條件者適當減輕勞動量
●孕期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應根據醫療機構的意見,享受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懷孕滿7個月發生死胎、死產,享受75天產假。
女職工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每天享受工間休息1小時,視同其正常勞動并支付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加班加點,從事立位作業的女職工應在其工作場所設休息座位。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產期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時遇有難產的,可增加產假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哺乳期
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其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視同其正常勞動并支付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創造條件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每月可以向女職工發放必要的衛生用品或者勞動保護衛生費,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
女職工產假期滿后,若有實際困難,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批準的,可請哺乳假至嬰兒1周歲。哺乳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75%發給工資。
●更年期
用人單位對經二級以上醫療機構確診為更年期綜合征,且不適應原勞動崗位的女職工,應當適當減輕其勞動量,或者經本人同意,安排其他合適的崗位。
附:實施辦法全文(征求意見稿)
廣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辦法(送審稿,截止到12月3日)
第一條為了切實做好女職工勞動保護,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女職工勞動保護,采取措施改善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知識培訓。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本單位屬于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
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依照《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附錄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在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與女職工約定限制其結婚、生育等合法權益的內容。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女職工休產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女職工產假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月支付其產假工資。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按照女職工應得的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女職工休產假前在本單位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女職工在休產假期間,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決定提前解散以及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女職工產假工資至產假期滿,并在勞動合同終止時一次性支付。
第六條長時間不能離開勞動崗位的女職工在月經期間,用人單位應當為其安排適當的休息時間。
經醫療機構證明(半年有效)患有重度痛經而不能工作的女職工,用人單位應當在其經期給予1天的帶薪休息。
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婚前檢查,視同其正常勞動并支付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第七條在女職工孕期和產假期間,用人單位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二)女職工懷孕期間經醫療機構診斷確實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時間,按病假處理。
(三)女職工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每天享受工間休息1小時,視同其正常勞動并支付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加班加點,從事立位作業的女職工應在其工作場所設休息座位。
(四)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第八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時遇有難產的,可增加產假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應根據醫療機構的意見,享受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懷孕滿7個月發生死胎、死產,享受75天產假。
女職工終止非正常妊娠(如宮外孕、畸胎等)可享受流產假待遇,按前款規定執行。
符合國家生育政策的夫妻,女方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產假期間,男方可以享受10天陪護假。
第九條女職工按照規定享受產假或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的生育津貼,計發辦法按照《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執行。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支付其產假工資。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執行。因用人單位違法未參加生育保險導致女職工產假期間待遇損失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發生爭議的按照勞動人事爭議處理程序處理。
女職工妊娠期間引產的,用人單位可以結合本單位實際發給一次性營養補助。
第十條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按女職工禁忌勞動規定執行。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視同其正常勞動并支付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創造條件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每月可以向女職工發放必要的衛生用品或者勞動保護衛生費,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
第十二條女職工產假期滿后,若有實際困難,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批準的,可請哺乳假至嬰兒1周歲。哺乳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75%發給工資。
第十三條女職工產假期滿上班,應允許有1至2周的適應時間,使其逐漸恢復原勞動定額。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過二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后,按照職工患病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對經二級以上醫療機構確診為更年期綜合癥,且不適應原勞動崗位的女職工,應當適當減輕其勞動量,或者經本人同意,安排其他合適的崗位。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每年組織不少于一次的婦科體檢,在女職工普及健康知識教育,切實保障女職工的身體健康。
第十六條在勞動場所,用人單位有責任預防和制止針對女職工進行的性騷擾行為。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場所設置必要的預防性騷擾的設施。
女職工在工作場所遭遇性騷擾行為向單位反映或投訴,用人單位應當作出相應處理以保護女職工。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工會、婦女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造成女職工損害的,依法給予賠償;用人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15年月日起施行。1989年1月29日廣東省人民政府頒布的粵府[1989]16號《廣東省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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