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期間的工資應當怎么給?
員工因工負傷時,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資,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而員工因病或者非因工受傷,需要停工休養的,病假期間的工資應該如何支付呢?
一、醫療期的時間計算
在職員工生病,憑醫院開具的證明,按照醫囑,用人單位應安排休息。
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經過有關部門的批準還可以適當地延長。
1、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3、醫療期計算應從病休第一天開始,累計計算
。1)醫療期為3個月的按6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2)醫療期為6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3)醫療期為9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4)醫療期為12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5)醫療期為18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6)醫療期為24個月的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4、醫療期內,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二、醫療期的工資計算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三、醫療期結束后的處理
1、如果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2、如果不能從事原工作,用人單位應另行安排適當的工作。
3、如果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應當首先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根據鑒定結果分別作出相應的處理:
。1)如果被鑒定為1至4級的,職工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辦理退休、退職手續,職工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2)如果被鑒定為5至10級的,在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但在醫療期滿后,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并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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