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親假解讀
摘要:《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是1981年出臺的,探親假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根據實際情況可以給予路程假。下面主要為您介紹探親假的探親待遇和探親假期。
1、探親待遇
(1)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正式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學徒、見習生、實習生在學習、見習、實習期間不能享受探親待遇。
其中:"父母"包括撫養人,即自幼撫養職工長大,現在由職工供養的親屬,但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是指職工不能夠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
(2)如果職工參加工作滿一年,又與父母配偶都不住在一起,也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按照《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每年探望一次配偶,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但是,職工的父母和職工的配偶同居在一地的,職工在探望配偶時,即可同時探望其父親或母親,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3)夫婦雙方都是職工,分居兩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其中有一方享受了探親待遇,另一方就不能再享受探親待遇。
(4)夫婦雙方有一方不實行探親制度,而符合探望配偶條件的職工,因工作需要,當年不能探望配偶時,其不實行探親制度的配偶可以到符合探望配偶條件的職工工作地點探親。往返路費由職工所在單位按規定報銷。職工本人當年則不應再享受探親待遇。
(5)女職工到配偶工作地點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間,超規定產假后,與配偶團聚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當年探親待遇。
(6)享受探親假待遇的未婚職工,利用探親假期,前往未婚夫(妻)或他(她)們的父母所在地結婚時,可以享受探親待遇,并按其原來探望父母時所需的車船費給予報銷,超過部分本人自理。不再另給婚假。
(7)職工當年已經享受了探親假,如遇有特殊原因,不能提前享受第二年的探親假。
(8)職工的父母和配偶均已死亡,目前尚未結婚,家中留有16歲以下未成年子女,需要職工撫養而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由單位行政領導根據具體情況作為個別問題批準其享受探親假待遇。
(9)符合國家規定的探親條件的歸僑、僑眷職工如果由于種種原因不能出國探親,可以將其探親假期用于在國內會見從國外回來會親的配偶、父母或同胞兄弟姐妹;或改探國內的撫養人、配偶的父母。
(10)歸僑職工的父母的國外去逝后,(系指居住在國外已經去逝的父母,或原是華僑,以后移居到港澳已經去逝的父母,但不包括不是華僑而居住在港澳的已經去逝的父母)可以出國探望親兄弟姐妹(親兄弟姐妹不包括原是華僑,但現在已移居在港澳的親兄弟姐妹,不下)或者在國內會見從國外回來的親兄弟姐妹。
(11)公派出國大學生、攻讀博士學位的研究生,在國外留學規定期限在三年以上的,滿二年后,可以享受公費回國探親一次。時間根據所有國學校假期長短確定。其在國內的配偶可以申請自費出國探親,但應按規定向所在單位申請探親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規定辦理手續。
其配偶是國內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班的學生或在學研究生,一般不批準請假出國探親。
自費出國留學的人員及其在國內的配偶均不能享受探親待遇。
(12)公派出國進修人員、訪問學者因在國外時間較短,按規定不享受回國的探親假待遇。其在國內的配偶,屬在職職工的,一般不給予出國探親假。也不能參照《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或借用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去探望未成年的子女。
(13)職工受行政處分后,仍留本單位工作的,符合探親條件的,可以享受探親假;
職工的探親對象被勞動教養、被勞動改造、系在押人犯的,只要勞動改造部門同意探親,職工可以享受探親假。
刑滿留場(廠)就業人員是正式職工的,并符合《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的,可以享受探親假;不是正式職工的不能享受。
2、探親假期
(1)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未婚職工探望父母,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愿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已婚職工探望父母(撫養人)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2)探親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3)路程假根據實際需要給予一次。
(4)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例如學校的教職工),其探親假應該在休假期間探親,如果休假期較短,可由本單位適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
(5)職工在探親往返旅途中,如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便如塌方,洪水沖毀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頓,以致職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崗位的,在持有當地交通機關證明,向所在單位行政提出申請后,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親路程假期。
(6)歸僑、僑眷職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給假半年,不足四年的,按每年給假一個月計算。未婚歸僑、僑著職工出境探望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給假四個月;三年一次的給假70天;一年或兩年一次的,按國務院1981年3月10日公布的《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給假。已婚歸僑、僑眷職工出境探望父母,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0天,不予累計。
歸僑職工回國參加工作十年以上,以往沒有出境探親或因私事出境,也沒有在國內(內地)會見從國外或港澳回來的配偶和父母的,第一次出境探親,可給假半年;以后再次出境,按上述規定辦理。
歸僑、僑眷職工出境探親一般不能續假,如確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返回原單位,本人應向所在單位申請事假。經批準的事假待遇,按國內職工事假的規定辦理。
父母已經去世的歸僑職工,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40天,但在國內會見從國外回來的親兄弟姐妹的,每年給假一次,假期20天。上述兩種探親假待遇,每四年只享受其中一種。
(7)臺胞職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給假半年;不足四年的,每年給假一個月。
未婚臺胞職工出境探望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給假四個月;三年一次的,給假70天;一年或兩年一次的,按《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給假。
已婚臺胞職工出境探望父母,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0天。
臺胞職工回大陸參加工作十年以上,以往沒有出境探親或因私事出境,也沒有在大陸會見從國外或港澳、臺灣回來的配偶和父母的,第一次出境,可給假半年,以后每次出境探親,按上述規定辦理。
臺胞職工出境探親一般不得續假,如確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返回原單位,本人應向所在單位申請事假。
3、探親費用
(1)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按照本人標準工資發給;不包括獎金。
(2)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準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其中職工探親路費包括往返車船費、市內交通費和途中住宿費。
(3)職工探親乘火車(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職級,一律報硬席座位費。年滿50周歲以上并連續乘火車48小時以上的,可報硬席臥鋪費。
乘輪船的,報四等艙位(或比統艙高一級艙位)費。
職工探親不得報銷飛機票。因故乘坐飛機的,可按直線車、船票報銷,多支部分由職工自理。
乘坐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范圍和條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規定。其中,其他民用交通工具是指按照當地群眾習慣使用的簡單的代步交通工具而言。如騎牲畜、坐獸力車、二人車(自行車帶人)、木船、擺渡等。
(4)探親途中的市內交通費,可按起止站的直線公共電車、汽車、輪渡費憑據報銷。但乘坐市內出租機動車輛的開支,應由職工自理,不予報銷。
(5)職工探親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條件,必須中途轉車、轉船并在中轉地點住宿的,每中轉一次,可憑據報銷一天的普通房間床位的住宿費。如中轉住宿費超過規定天數的,其超過部分由職工自理。
職工探親途中連續乘長途汽車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夜間停駛必須住宿的,其住宿費憑據報銷。
(6)職工探親途中,遇到意處交通事故(如塌方道路受阻,洪水沖毀橋梁)造成交通暫時停頓,其等待恢復期間的住宿費,可憑當地交通機關證明和住宿費單據報銷。
(7)職工探親期間的伙食費、行李物品寄存費、托運費以及參觀、游覽等項開支不能報銷。
(8)職工探親乘坐使用空調設備的火車而另外加收的標價可以憑據報銷。
(9)職工與配偶、父母分別居住三地,如果在一年之內,同時探望配偶和父母的,其探親路線順向的,應采取分段計算辦法。例如:某職工在北京工作,其配偶在武漢;父母在廣州,其探親路費,按規定從北京到武漢的,全部由職工所在單位負擔,從武漢到廣州的,在本人月標準工資的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負擔。其探親路線逆向的,則應采取分別報銷的辦法,例如,某職工在北京工作,其配偶在武漢,其父母在哈爾濱,其探親路費按規定從北京到武漢的,全部由職工所在單位負擔;從北京到哈爾濱的,在本人月標準工資的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負擔。
(10)職工探親符合乘坐火車硬席臥輔條件,而未購買臥鋪票的,如按規定年滿50周歲以上并連續乘火車48小時以上的探親職工,不分職級,可報硬席臥鋪票的,可比照《國務院批轉財政部關于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的規定》中第四條,發給本人實際乘坐的火車硬席座位票價的一部分。即:乘坐掛有臥鋪車廂慢車和直快列車的,分別按慢車硬席座位票價或直快硬席座位票價的50%發給;乘坐特快列車的,按特快硬座席位票價的45%發給。已婚職工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應乘坐、未坐臥鋪的,按實際乘坐的火車硬席座位票價,扣除個人實際負擔的金額(即本人月標準工資的30%,與應坐未坐臥鋪補助費的差額)為單位報銷的金額。如果不坐臥鋪的補助費多于本人月標準工資的30%,其多出部分可以發給職工個人。
(11)1985年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員探親假期工資和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應按基本工資、職務工資、工齡津貼之和計發。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工齡津貼之和的百分之三十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12)符合探親條件的歸僑職工及家居香港、澳門在內地工作職工的探親路費,按以下原則報銷:一、在國內探親的按照《財政部關于職工探親路費的規定》辦理;二、出國或去港澳探親的,已婚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國內段路費發至出入境口岸(如從深圳出境的路費發至深圳);國外段路費原則上自理,對個別自理路費確有困難的,本人可提出申請,由所在單位酌情補助。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國內段路費,按照規定在本人月標準工資的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國外段部分,與其他出國探親職工的待遇相同。
職工探親路費實行憑據報銷辦法,不得包干發給職工個人。
除本人標準工資外,原則上可以將附加工資、保留工資、地區津貼合并作為計算探親路費的基數,探親期間的工資,原則上也可以按上述精神處理。
(13)臺胞職工出境探親的路費其境內段(從工作單位至出境口岸)往返路費,按照國務院1981年3月14日公布的《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和財政部1981年4月8日《關于職工探親路費的規定》報銷。對經香港去臺灣探親的路費如確有實際困難的,可由臺胞職工所在單位酌情給予適當補助。
臺胞職工按國家規定享受的探親待遇,可用于在大陸會見國外回來的配偶或父母。會親的假期和路費比照《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辦理。會親地點批準在外地的,其路費按職工所在地至第一次見面地點的路程計算。陪同會親對象旅游、訪親等路費自理。
經批準出境探親所需的外匯,由當地中國銀行按《審批個人外匯申請施行細則》的有關規定審核批給。
(14)公派出國研究生的配偶自費出國探親期間,其國內工資前三個月國內工資照發,從第四個月起,停薪留職。
(15)軍官一方因工作需要當年不能利用年休假假期到其配偶一方所在地團聚時,其配偶可以按照國務院的探親規定享受探親假和報銷車船費的待遇。如果軍官一方已經利用年休假假期探親,其配偶一方因有特殊情況需要再到部隊探親時,經所在單位領導批準,可給予一次探親假。假期內,本人的標準工資照發,探親往返所需車船費自理。
(16)在三線艱苦地區工作的職工其配偶符合國家規定的"農轉非"條件而不辦理"農轉非"的,職工本人除按規定每年享受一次探親(指探配偶)假外,其配偶每年可到職工所在單位探親一次,往返路費由職工所在單位報銷。
(17)交通鐵路部門裝卸搬運作業、礦山企業招收的農民輪換工工作滿一年后,符合探親條件的,可享受探親待遇。探親假每年15天(包括路程在內),假期間工資照發,往返路費由本單位報銷。
(18)考入普通高等學校及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招收的國家職工,他們在校學習期間不享受照發工資和報銷探親路費的待遇。年休假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規定,
各地區、各部門在確保完成工作、生產任務,不另增人員編制和定員的前提下,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和企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安排職工的年休假。
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職工休假的具體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各部門制定,并分別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備案。
確定職工休假天數時,要根據工作任務和各類人員的資歷、崗位等不同情況,有所區別,最多不得超過兩周。休假時間要注意均衡安排,休假方式一般以就地休假為主,不準搞公費旅游,也不得以不休假為由向職工發放或變相發放錢物。
企業職工休假,由企業根據具體條件和實際情況,參照上述精神自行確定。
各地區、各部門可恢復離休干部健康休養制度,經費開支要嚴格控制在國家統一規定的標準之內。
各地區、各部門原自行擬定的休假辦法和臨時措施,凡與本通知規定相抵觸的,立即停止執行,均按本通知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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