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與年假可以兼得嗎
年休假,是國家根據勞動者工作年限和勞動繁重緊張程度每年給予的一定期間的帶薪連續休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假。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2012年9月,劉某應聘到某公司從事打字員,雙方簽訂了2年期勞動合同,劉某工資為1800元/月。到該公司工作前,劉某在A公司工作了9年。2014年8月,因合同期滿,公司依法終止了劉某的勞動關系,并支付了經濟補償。此時,劉某向公司提出支付2014年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1655元。公司認為,2014年3月,劉某剛休完產假,且其產假天數遠遠超出了她的年休假天數,認為她不應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雙方協商不成,產生了糾紛。
◎ 律師說法:
天津市四方君匯律師事務所趙治國律師認為: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4條規定,職工不享受當年年休假只有五種情況,即: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本案中,劉某的情況不屬于上述五種情況。另外,《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6條更明確規定,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產假是針對女職工的一種特別規定,是一種特殊權利,而年休假是針對職工的一種普遍規定,是一種普遍權利。對女職工而言,不能因享受特殊規定權利而喪失普遍權利,即產假和年休假可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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