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的產假工資該怎么計算
勞動者在給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為用人單位帶來效益時,用人單位也應該向勞動者發放工資。不管是女職工的產假期間還是病假期間,職工也應該享受相應的工資待遇。那么女職工的產假工資該怎么計算呢?
一、女職工的產假工資該怎么計算
女職工產假期間,用人單位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社會保險機構發給生育津貼;用人單位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產假期間的工資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產假期間享受工資待遇,企業和事業單位不同。企業女職工,如果單位給上了生育保險的,產假期間的工資,由生育保險機構按規定支付。沒有給女職工上生育保險的企業,由企業支付工資。這里說的是基本工資。其他附加工資因各企業經營狀況不同,規定不同,是否計發由企業定。
機關、事業單位女職工產假期間,根據《人事部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女職工產假期間工資計發問題的通知》(1994年2月24日)規定,女職工在國家規定的產假期間,其工資按下列各項之和計發:
1、機關實行職級工資制度的人員,為本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與工齡工資;
2、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
3、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與按國家比例計算的獎金;
4、事業單位職工,為本人職務(技術等級)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其中,體育運動員,為本人體育基礎津貼與成績津貼)。
二、職工的病假工資怎么計算?
(1)對在12個月內病假累計不滿6個月的職工,本年的病假工資,以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資總額(下稱月均工資)為基數,如超過上年度市屬(縣級市,下同)職工月均工資,則以上年度市屬職工月均工資為基數,連續工齡不滿5年,按45%發;滿5年不滿10年,按50%發給;滿10年不滿20年,按55%發給;滿20及以上,按60%發給。獲得各級政府授予勞動模范(先進生產工作者)稱號的職工,按65%發給。享受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離休、退休待遇的職工,按70%發給。
(2)對在12個月內病假累計滿6個月及以上的職工,本年的疾病救濟費,以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資總額為基數(如超過上年度市屬職工月均工資,則以上年度市屬職工月均工資為基數),連續工齡不滿10年,按40%發給;滿10年不滿20年,按45%發;滿20年及以上,按50%發給。
(3)獲得各級政府授予勞動模范(先進生產工作者)稱號的職工,按55%發給。享受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離休、退休待遇的職工,按60%發給。從下年度起,單位按不低于本企業職工工資增長的70%水平,適當調整長期病休待遇。
(4)單位根據實際,可在上述計發比例的基礎上提高5%-10%的比例計發病假待遇。
(5)按上述標準計發病假待遇后,如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80%的,需給予補足;如超過本人本年正常上班月(日)均工資收入的,按本人本年正常上班的工資收入的80%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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