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特殊期內有哪些法律保護?
女性職工由于會有特殊的情形,如遇到生產,需要休產假。女職工在我們的法律上到底享有哪些特殊的保護呢?我們的法律中對于女職工的保護具體是怎么規定的?
女職工特殊期內有哪些法律保護?
女職工有四個特殊的時期: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處于這幾個特殊生理時期的女性,特別需要保護。因此,法律又分別作出不同的保護規定:
(1)經期
女職工在經期禁止從事:
①食品冷凍庫內及冷水等低溫作業。
②《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③《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第三級(含三級)以上的作業。
(2)孕期
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問。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
(3)產期
女職工生產期間,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另外,如符合晚育條件的,則一般還可以在原來90天的基礎上延長30天。
(4)哺乳期
女職工有不滿1周歲的嬰兒的,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2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同時,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3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此外,還明確規定在上述(2)一(4)這三個時期內,不得降低女職工基本工資,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4l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比較多的單位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自辦或者聯辦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托兒所、幼兒園等設施,并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照顧嬰兒方面的困難。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醫保經費開支,來繳納醫保由所在單位負擔,費用由原醫療經費渠道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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