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競業限制需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競業限制是針對離職2年內的勞動者所簽訂的一個協議,是公司為了防止員工帶走公司的秘密而與勞動者做出是一個限制規定,那簽訂了這個協議后勞動者又不遵守會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呢,下文勞動法律網小編為您介紹違反競業限制需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的知識。
一、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民事責任。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又稱為違法辭職,是指勞動者違反法定或者約定的勞動合同解除的條件或者程序,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
二、法律解讀
根據《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規的規定,其民事責任包括:
1、符合勞動合同解除條件但不符合解除程序的,應當補辦相關手續;
2、不符合勞動合同解除條件的,如果用人單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應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3、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賠償的項目包括:招收錄用勞動者所支付的費用;為勞動者支付的培訓費用;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項目。
勞動者違反約定保密事項或者競業限制條款的民事責任。《勞動合同法》增加了勞動者違反了約定競業限制的規定,在《勞動部關于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中規定了競業限制,《勞動合同法》第24條對競業限制的人員、期限、情形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和競業禁止義務,是指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關于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和競業禁止的約定,在保密期內將自己在勞動過程中所掌握的商業秘密,披露給保密范圍以外的人,在保密范圍以外使用,或者允許保密范圍以外的人使用的行為。對于違反約定保密義務或者競業禁止義務的,應當責令停止;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的規定和相關法律予以賠償。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并應當承擔被侵權人因調查侵權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或者特別嚴重后果的,可以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應當依據《刑法》第218條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勞動爭議案中涉及商業秘密侵權問題的函》的規定,由于勞動者未履行保守商業秘密的內容,造成用人單位商業秘密被侵害而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并依據有關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作出裁決。
通過上文勞動法律網小編對違反競業限制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的介紹,我們知道如果違反合同中的保密協議或競業限制,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將依法承擔責任,予以賠償,后果嚴重的將追究刑事責任,如果發生勞動爭議的,無法協商,可以申請仲裁,請仲裁機關依據相關規定來裁決。如果您還有什么法律問題歡迎咨詢勞動法律網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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