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補償金標準是什么
競業禁止補償金的法律規定有哪些呢?下面,勞動法網小編給您詳細介紹。
競業禁止補償金標準既有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地方,也有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內容,有些時候還可以通過司法裁定解決。具體來說,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概括:
第一、在支付時間上法定。
法律有明確的規定,即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支付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后。《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16條規定,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我們認為,這里“并約定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屬于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法律已經對當事人約定經濟補償的支付時間給予了強制界定。
第二、支付標準和支付形式屬于約定內容。
當事人可以約定的是經濟補償金支付的標準和支付形式。根據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二)的規定,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在競業限制協議中對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支付形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什么是支付形式?支付時間屬于支付形式嗎?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合同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屬于不同的概念。這里支付形式主要包括一次性支付還是分次支付,是現金支付還是票據支付等。
第三、對支付標準無約定的,可以通過勞動爭議處理機構裁量確定。
對經濟補償金支付形式無約定的,支付形式為一次性支付。《通知(二)》中規定,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確認的標準及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可以看出,如果沒有約定的,按照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確認的標準以及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來確定最終支付數額。這種情況下的支付形式則明確為一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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