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協議屬于勞動合同嗎
現代社會中,許多求職者會遇到與用人單位簽署勞動合同書時被要求簽署一份保密協議的情況,目的是為了避免用人單位的商業機密被泄露和惡性競爭導致用人單位利益受損。那么保密協議書屬于勞動合同嗎?還有勞動者在沒有簽署勞動合同的前提下也被要求單獨簽署保密合同的情況,那么沒簽勞動合同單獨簽保密協議是否有效呢?關于這兩個問題下面勞動法律網小編就來解答您的疑惑。
一、保密協議書從屬于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事項。對負有保秘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因此勞動合同在簽訂的同時,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保密協議的具體事項,同時可以約定違約金,數額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自行約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本人都有義務遵守。保密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一項補充協議是從屬于勞動關系的。
二、單獨簽的保密協議依然有效
保密協議雖然從屬于勞動關系,但可以單獨訂立,具有法律效力。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的協議。保密協議是當事人之間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書面或口頭信息,約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該等信息的協議。保密協議雖然從屬于勞動關系,但按《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沒有訂立勞動合同,只是訂立了保密協議的,保密協議有效。保密協議具備勞動合同基本內容的,可以視為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只是訂立了保密協議,且保密協議不具備勞動合同基本內容的,應當在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滿一個月未簽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七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未簽合同用工滿一個月不滿一年的,從滿一個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資至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止;未簽合同用工滿一年的,視為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補辦手續,并從滿一個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資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止,共11個月。
用人單位用工滿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強制性規定,勞動者隨時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六)款、《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十)款規定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并要求用人單位結清工資并按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關系的,保密協議規定了競業限制的,應當繼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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