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后競業禁止協議怎么辦
企業為了防止商業機密泄露維護自身的利益,會禁止員工在任職期間兼職其他相關工作或者離職之后不能到競爭企業工作等,這就是競業禁止協議。那么,如果合同到期后競業禁止協議又該怎么辦呢?接下來,勞動法律網小編為您詳細解答。
一、競業禁止協議
競業禁止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或用人單位通過勞動合同和保密協議禁止勞動者在本單位任職期間同時兼職于與其所在單位有業務競爭的單位,或禁止他們在原單位離職后從業于與原單位有業務競爭的單位,包括創建與原單位業務范圍相同的企業。
競業禁止又稱競業避止,是對與特定的經營內容有關的特定人的某些行為予以禁止的一種制度。競業禁止的限制對象負有不從事特定競業行為的義務,這種義務的產生原因有二:
1、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如公司法對董事、經理等的競業禁止義務所作的規定;
2、基于當事人之間簽訂的競業禁止協議約定,此類協議通常用于保護雇主的商業秘密。
二、合同到期后競業禁止協議怎么辦
勞動合同到期時勞動合同終止,不與公司續簽合同即可辭職,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之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三、競業禁止協議期限
《勞動合同法》第24條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從以上關于合同到期后競業禁止協議的相關內容,可以看出,如果員工是企業的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或者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在合同到期后企業就會與之簽署競業禁止協議,并且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期限不得超過兩年,其他的員工一般不受競業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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